形位公差的符号及其标注
摘自 GB/T 1182-1996
| 公差类别 | 特征项目 | 符号 | 有无基准 | 说明 | 符号 | 说明 | 符号 | ||||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形 位 公 差 的 特 征 项 目 符 号 | 形状公差 | 直线度 | 无 | 被 测 要 素 、 基 准 要 素 的 标 注 要 求 及 其 他 附 加 符 号 | 被 测 要 素 的 标 注 | 直 接 | 包容要求 | |||||
| 平面度 | ||||||||||||
| 圆度 | 最大实体要求 | |||||||||||
| 圆柱度 | 用 字 母 | |||||||||||
| 形状公差 或 位置公差 | 线轮廓度 | 有或无 | 最小实体要求 | |||||||||
| 面轮廓度 | ||||||||||||
| 位 置 公 差 | 定 向 公 差 | 平行度 | 有 | 基准 要素 的标注 | ![]() | 可逆要求 | ||||||
| 垂直度 | ||||||||||||
| 倾斜度 | ||||||||||||
| 定 位 公 差 | 位置度 | 有或无 | 基准 目标 的标注 | 延伸公差带 | ||||||||
| 同轴度 (同心度) | 有 | |||||||||||
| 对称度 | ||||||||||||
| 跳 动 公 差 | 圆 跳 动 | 径向 | 自由状态 (非刚性零件) 条件 | |||||||||
| 端面 | 理论 正确 尺寸 | |||||||||||
| 斜向 | ||||||||||||
| 全 跳 动 | 径向 | 全周(轮廓) | ||||||||||
| 端面 | ||||||||||||
| 被 测 要 素 | 标 注 方 法 | 标 注 示 例 | |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被测要素由带箭头的指引线与公差框格的一端(左端或右端)相连。其箭头应指向公差带的宽度方向,或直径 | 被测要素为轮廓要素时 | 箭头应指向被测表面的轮廓线上,也可指在轮廓线的延长线上,但必需与尺寸线错开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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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表示图中一个面的形位公差要求时,可在面上用一小黑点引出参考线,指引线箭头指在参考线上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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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被测要素为中心要素 | 如中心点、圆心、轴线、中心线、中心平面 | 指引线箭头应与尺寸对齐,即与尺寸线的延长线重合,指引线的箭头也可代替尺寸线的一个箭头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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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当被测要素为圆锥体的轴线 | 指引线箭头应与圆锥体的大端或小端尺寸线对齐,必要时,箭头也可与圆锥体上任一部位的空白尺寸线对齐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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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被测要素为局部要素时 | 是某一局部时,应用粗点划线画出其局部范围,并注上这个范围必要的尺寸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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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基 准 要 素 | 标 注 方 法 | 标 注 示 例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相对于被测要素的基准,由基准字母表示。带小圆的大写字母用细实线与粗的短横线相连,表示基准的字母也应注在公差框格内 | |||
| 1.基准要素为轮廓要素时 | 为线、表面等时 | 基准代号中的短横线应靠进基准要素的轮廓线或轮廓面,也可靠近轮廓的延长线,但应与尺寸线错开 | ![]() |
| 受到图形限制时 | 基准代号也可直接注在面上,此时应在面上画一小黑点,并以此引出指引线和基准符号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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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.基准要素为中心要素时 | 为中心点、轴线、中心平面等时 | 基准代号的连线应与该要素的尺寸线对齐。基准代号中的短横线可代替尺寸线的一个箭头 | ![]() |
| 为圆锥体的轴线时 | 基准符号中的连线应与轴线垂直,短横划应与圆锥面的方向一致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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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相对于被测要素的基准,由基准字母表示。带小圆的大写字母用细实线与粗的短横线相连,表示基准的字母也应注在公差框格内 | |||
| 3.基准要素为局部要素时 | 当基准要素是指某一局部时,应用粗点划线画出其局部范围,并加注必要的尺寸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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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4.公共基准的标注 | 当要求两个要素一起作为公共基准时,应在这两个要素上分别标注基准符号,并在框格中一个基准栏内注上用短线相连的两个字母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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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5.三基面体系的标注 | 当要求三个互相垂直的要素组成一个三基面体系为基准时,应在每一个基准要素上标注基准符号,并按基准顺序注在公差框格内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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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6.采用基准代号标注时,在公差框格中填写相应的字母: | |||
| (1)单一基准要素 | 用大写字母表示 | ||
| (2)由两个要素组成的公共基准 | 用由横线隔开的两个大写字母表示 | ||
| (3)由两个或三个要素组成的基准体系,如多基准组合 | 表示基准的大写字母应按基准的优先次序从左至右分别置于各格中 | ||
| 7.任选基准的标注 | 如右图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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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8.当需要在基准要素上指定某些点、线或局部表面来体现各基准平面时,应标注基准目标,可按下列方法标注: (1)基准目标为点时,用“×”表示 (2)基准目标为线时,用细线表示,并在棱边上加“×” (3)基准目标为局部表面时,用双点划线绘出该局部表面的图形,并画上与水平线成45°的细实线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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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9.基准目标代号在图样中的标注如右图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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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要 求 | 标 注 方 法 | 标 注 示 例 |
|---|---|---|
| 1.公差要求在矩形方框中给出,该方框由2格或多格组成。框格中的内容从左到右按以下次序填写: (1)公差特征的符号; (2)公差值用线性值,如公差带是圆形或圆柱形的则在公差值前加注Φ ;如是球形的则加注“SΦ ”; (3)如需要,用一个或多个字母表示基准要素或基准体系(见图b、图c和图d)。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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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.被测范围仅为被测要素的某一部分 | 用粗点划线表示其范围,并加注尺寸 | ![]() |
| 3.给出被测要素任一长度(或范围)的公差值 | 任一长度的公差值要求用分数表示 | |
| 4.同时给出全长和任一长度的公差值时 | 全长上的公差值框格并置于任一长度的公差值框格上面 | ![]() |
| 5.被测范围不仅包括被测要素的整个表面或全长,而且延长到被测要素之外,或包括被测要素的整个表面或全长,而是在被测要素之外伸出 | 应采用延伸公差带标注 延伸公差带的延伸部分用双点划线绘制,应标注其相应的尺寸,并在延伸部分的尺寸数值前,及在框格中公差数值后加注符号“ | ![]() |
| 6.对形位公差有附加要求时,应在相应的公差数值后面加注有关的符号,若被测要素有误差: | ||
| (1)只许中间向材料外凸起 | 加注(+) | |
| (2)只许中间向材料内凹下 | 加注(-) | |
| (3)只许按符号的小端方向逐渐减小 | 加注(>)或(<) | |
| 7.对同一要素有一个以上的公差特征项目要求时 | 可将一个框格放在另一个框格的下面 | ![]() |
| 8.单一要素要求遵守包容要求时 | 在该尺寸公差后加注符号“ | ![]() |
| 9.最大实体要求 | 用符号 | ![]() |
| 10.最小实体要求 | 用符号 | ![]() |
| 11.可逆要求 | 将可逆要求符号 | ![]() |
| 12.自由状态条件 | 对于非刚性零件的自由状态条件用符号 | ![]() |
| 13.理论正确尺寸 | 理论正确尺寸应围以框格,零件实际尺寸仅是由在公差框格中位置度,轮廓度或倾斜长公差来限定 | ![]() |
| 项 目 | 标 注 方 法 | 标 注 示 例 |
|---|---|---|
| 1.公共公差带 | 某些零件上的要素,由于功能的要求需要由同一个公差带来控制,这个公差带称为“公共公差带。”常见有共线和共面要求 三个表面用同一公差带控制以达到共面要求,应在公差框格上方标注“共面”二字。为同一要求的另一种标注形式,即公差框格不与被测要素相连,每一个要素上标以符号及字母。框格上方标上被测要素的数量及字母代号3×A,并在其后标注“共面” | ![]() |
| 2.全周符号 | 某项形位公差要求适用于视图上的整个外轮廓线或整个外轮廓面时,用全周符号标注 | ![]() |
| 3.螺纹、齿轮、花键的标注 | 一般情况下,螺纹轴线作为被测要素或基准要素均为中径轴线,不需另加说明。如需采用螺纹大径轴线则应用“MD”表示,采用小径轴线用“LD”表示,如图a,b。 由齿轮和花键轴线作为被测要素或基准要素时,节径轴线用“PD”表示,大径(对外齿轮是顶圆直径,对内齿轮是根圆直径)轴线用“MD”表示,小径(对外齿轮是根圆直径,对内齿轮为顶圆直径)轴线用“LD”表示,如图c,d | ![]() |
| 4.相关要求应用于基准要素时,基准符号的标注 | 相关要求应用于基准要素A,且其边界由采用最大实体要求的形位公差确定时的标注,如图a 相关要求用基准要素B,且其边界由采用最大实体要求的位置公差确定时的标注,如图b 相关要求应用于基准要素D,且其边界由采用最小实体要求的位置公差确定时的标注,如图c | ![]() |
| 5.说明性内容的标注 | 除框格和基准符号外,还需对形位公差要求进行说明时,可在框格上方或下方标注说明性内容 ①被测要素的数量,如4个Φ 10H8孔,两处,6个槽,3组孔等均满足框格规定的公差带要求时,应标在公差框格上方 ②一些其他说明内容,如对检测的要求,对公差带控制范围的要求等均应写在公差框格的下方 | ![]() |
| 项 目 | 标 注 方 法 | 标 注 示 例 |
|---|---|---|
| 1.同一被测要素,不同的项目要求 | 由于是同一被测要素,可用同一根指引线与框格相连。此时要注意:不能将轮廓要素与中心要素的公差要求用同一指引线表示 | ![]() |
| 2.同一项目,不同要求 | 虽是同一个公差项目,但对基准要求不同或对公差值有不同要求时,可共用同一个公差特征符号和同一根指引线 | ![]() |
| 3.中心孔作基准时 | 由于中心孔一般不画详图,而是按制图标准的规定采用符号表示法并加注规格符号。此时,可将中心孔符号线的一边延长,基准符号的短横线沿符号线配制 | ![]() |
| 4.几个被测要素具有相同要求 | 几个圆柱表面或几条线、几个孔、几个表面具有同一形位公差要求时,可由同一指引线引出不同箭头指向被测表面,也可在框格上方写明 | ![]() |
| 要素特征 | 被取消内容 | 图 例 |
|---|---|---|
| 被 测 要 素 | 被测要素为单一要素的轴线,指示箭头不允许直接指向轴线,必须与尺寸线相连 | ![]() |
| 被测要素为多要素的公共轴线时,指示箭头不允许直接指向轴线,而应各自分别注出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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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任选基准必须注出基准代号,并在框格中注出基准字母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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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基 准 要 素 | 短横划不允许直接与轮廓线或其延长线相连。必须标出完整的基准代号并在框格中标出字母代号 | ![]() |
| 短横划不允许直接与尺寸线相连,必须标出基准代号并在框格中标出字母代号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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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当基准要素为多个要素的公共轴线、公共中心平面时,短横划不允许直接与公共轴线相连,必须分别标注,并在框格内注出字母代号 |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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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当中心孔为基准时,短横划不允许直接与中心孔的角度尺寸线相连,必须标出基准代号并在框格中标出字母代号 | ![]() |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